本報編輯部
   建設一流法治城市,是深圳一個短、中、長相結合的奮鬥目標,也是一個很難靠簡單地大投入、大動員能夠推動的“細緻活”。而這一目標究竟實現得如何,對深圳的發展有著重大的甚至是決定性ssd固態硬碟優缺點的影響。
   眾所周知,市場經濟的本質就是法治經濟。在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方面,法治相較人治,其顯著優越性已被人類發展mSATA史反覆證明。
   對於如何建設一流法治城市,在《深圳市加快建設一流法治城市工作實施方案》、《深圳市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和《深圳市2014年改革計劃》中,都有具體的化療飲食注意任務描述,需要在開年的實際工作中加以認真推進,以求集腋成裘之功。
   但是,要建設一流法治城市,許多沒有直接寫在方案中的工作同樣重要。比如,需要在廣大幹部群眾的思想深處,建立起對法律的敬畏感,真正做到“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蒸烤箱盾靠法”。
   之所以強調要敬畏法律,是因為在許多領導幹部的心中,基本上還是把法律當作“工具”來看待,對推進工作有利的時候,就會大談特談依法辦事,就會突出強調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就會既講實體又講程序;如果發現依法辦事不利於政績目標的實抗癌食物現,或者不能達到上級要求的時間效率,又或者執法成本過高時,就會想方設法繞開法律走人治的“靈活”路線,甚至不惜在個別時候知法犯法。
   這種現象不僅體現在一些領導幹部身上,也常常體現在普通百姓的維權行動中。同樣是有利於自己時,就是模範的守法公民;覺得依法難以實現自己的利益訴求時,就不惜以各種有違法律規定和法治精神的極端方式維權。
   而領導幹部在法治問題上功利主義的“工具哲學”,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某些“刁民”習氣。從這個意義上說,各級政府部門和領導幹部,都應該成為敬畏法律的模範。
   在深圳,還有一個獨特的現象——把突破法律規定當成是改革的勇氣。這一思想誤區當然事出有因,主要是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初期,由於當時的許多法律規定遠遠落後於社會發展,勇於突破某些法律以及政策的“束縛”,都曾被當成壯舉歌頌。但此一時彼一時,在市場統一、法律基本完備的今天,法律已經成為規範和調節所有行為主體的基本手段,再動輒突破法律法規的約束以推進改革,已經明顯不合時宜。再大的改革勇氣,都應該先化成推進法律修改的正能量。
   對法律的敬畏,也應該體現在立法上。深圳既有《立法法》賦予的較大市立法權,更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的特區立法權,可以在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下,在具體規定上進行變通。再好的改革設想,都不妨先進入科學的立法程序,通過開放立法,廣泛吸收利益相關人和全社會方方面面的意見和建議,在形成基本共識的基礎上,先立法後實施,看似降低了一點效率,但其更符合國際慣例,更能夠得到利益相關方的共同支持,更可能取得改革效率最大化。  (原標題:一流法治從敬畏法律開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v98yvnfq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